2024年广东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前必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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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八: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
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权利;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3.绝对权和相对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
5.既得权和期待权。
重点九:民事权利的行使原则
1.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利,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
2.义务必须履行原则
(1)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2)履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权利人行使某种权利;
(2)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权利人主观上有过错。
4.用权利的行为将发生两方面的后果:
(1)不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2)滥用权利造成他人伤害,将承担法律责任。
重点十: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支配权是直接支配客体的权利。
2.物权是绝对权,也称“对世权”。绝对权能够对权利人之外的每一个人产生法律效力,每一个人都应尊
重它。
3.物权是财产权。财产权,是指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
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重点十一:债权与物权的区分
1.债权是请求权,而物权是支配权。
2.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而物权是对世权和绝对权。
3.债权具有平等性,而物权具有优先性。(物权优先于债权)
4.债权具有非公开性,而物权是公开化的权利。债权原则上不受侵权法的保护。(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只能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债权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而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
6.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物权作为支配权,必须以特定的物作为其支配的客体。
7.债权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限,而物权具有永久性或长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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