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23年成人高考《民法》专升本考点:物权2
广东省2023年成人高考《民法》专升本考点:物权2
(1)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①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②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③担保物权以取得或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
④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⑤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2)根据《民法典》第 395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海域使用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民法典》第 399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①土地所有权。
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有: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
(5)留置权人的效力。
①留置权人的权利:在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占有并扣留留置物,并拒绝债务人返还请求的权利;收取留置权的孳息的权利;保管留置物费用的请求权,即要求债务人负担保管留置物费用的权利;就留置物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②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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