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民法考试重点-广东专升本
第四章法人
五、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一)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指法人存续期间,发生组织机构、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变化。如分立、合并、法人的名称、住所、资产、经营目的、法定代表人的变化等等。法人的变更,直接影响到企业法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并会涉及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法人的变更,包括以下方面:
1.法人的分立。法人的分立是一个法人分裂设立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法律行为。又分为创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前者是原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原法人不复存在。后者是原法人继续存在,只是从中又独立出一个或多个新的法人。
因创设式分立而消灭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新法人概括承受;而存续式分立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依据分立合同的约定或章程的规定承担。
2.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无需清算而归并为一个法人的法律行为。合并分为创设式和吸收式两种:创设式合并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有的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吸收式合并是指一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于其他法人,归并后只有一个法人存续的合并方式。
因法人合并而消灭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概括地由新设立或继续存续的法人承受。
3.法人的组织性质变更。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形式、性质可能会因各种各样的情况而发生变化,如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成股份有限公司等。这种变更,凡依法须经登记者,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设立的法人,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也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如名称、代表机关、注册资金、住所等。
(二)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指法人丧失了法律上的人格。
法人终止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依法被撤销。指法人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被撤销。前者如没有存在必要的机关法人依照法规或者行政命令被撤销;后者如法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被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营业并吊销执照。
2.解散。解散分为法院或主管机关宣告解散和法人自行解散。当法人的目的和行为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时,可以由法院或主管机关宣告予以解散。法人自行解散的,也需要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申报解散的原因及财产、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解散。
3.依法宣告破产,法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
4.其他原因。如因爆发战争、国家社会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重大变化等,使法人失去了法人资格。
(三)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消灭时,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法人终止必须进行清算,并停止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由清算组织进行。在我国企业法人解散时,其清算组织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的职权是对内清理财产,处理法人的有关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法院起诉和应诉。如果清算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清算组织应申请宣告破产。清算终止后,法人最终归于消灭。当然,清算组织还应在法人登记机关进行注销登记,并在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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