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广东成考专升本【民法】考前必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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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期限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则用益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转让、继承等),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取的初次取得有如下两种方式:
1.划拨
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2)类型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2、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最高期限的限制,其最高期限为:
居住用地7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工业用地50年;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
大家在记忆的时候只需记住70年、40年的情形,其余均为50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1.期限届满
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但是,若承包人不继续承包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承包人不能继续承包的,则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承包人放弃承包权的——交回承包土地的
3.提前收回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1.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而原始取得
这种取得承包经营的方式,需要当事人以书面合同的形式为之。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
2.因转让行为继受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互换,当事人转让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可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转让、互换合同生效时起受让人取得承包经营权,登记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成立要件,当事人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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