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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4年广东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重点考点,广东成考网小编提醒你详情往下看!

第二部分 物权

一、物权概述

(一)概念: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特征: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是绝对权,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利益,内容是直接支配管理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设定必须公式,具有追击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先设立的优先于后设立的)

(三)物的概念:指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支配和控制的,并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

(四)物的特征:客观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必须有为人现实支配的可能性

(五)物的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等

(六)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基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七)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押权和留置权)与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主物权(所有权)与从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八)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九)物权的保护:请求确认物权,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修理更换或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

二、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

取得:买卖、互易、赠与、遗赠、典权、抵押权、质权等

消灭: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

取得:取得时效,因公征收,法律规定,附和混合加工取得,继承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合法生产建造取得,法院仲裁文书取得,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消灭:标的物灭失,法定期间届满,混同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交付(以交付作为变更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变动必须登记,不登记不生效)

三、所有权☆

(一)概念: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特征:完全性,单一性,弹力性,恒久性,绝对性,排他性,社会性

(三)内容:占用、使用、收益、处分(核心,基本权能)

(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总称。

(五)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征:权利复合性(共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共同管理权三要素),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一体性(三权不可分离)

(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共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共同管理权

(七)相邻关系的概念: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八)相邻关系的特征: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内容是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九)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十)共有的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一个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十一)共有的特征:权利主体多元性,共有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内容表现为各共有人按各自份额享有权利义务,本质是所有权的联合

(十二)按份共有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个自己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十三)共同共有

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负责连带责任。

共同共有的类型:夫妻共同所有,家庭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合伙财产。

四、用益物权

(一)概念: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二)特征:标的物为不动产,占有为前提,是他物权、有期限物权、限制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独立物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概念: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特征: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权利、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

取得

基于民事行为:

创设取得(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转移取得(转包、互换、转让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许可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非基于民事行为:继承取得

消灭:期限届满(耕地 30 年,林地 30-70 年)、发包人提前终止土地合同、国家的征用、承包方交回承包地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设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

特征:目的是为自己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客体仅限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期限具有稳定性

取得: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者时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

期限:居住用地 70 年,工业用地 50 年,教科文卫用地 50 年,商旅娱乐用地 40 年,综合用地 50 年

消灭:土地灭失,约定事由发生,依法收回土地,试用期届满未续期

(五)宅基地使用权

概念: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特征:主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客体是依法批准划拨给村民用于住宅建造所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内容是为依法建造、保有个人住宅庭院而对土地进行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一般是无偿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

内容:占有和使用宅基地,收益和处分,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使用权消灭,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的不再批准

(六)地役权☆

概念: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

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特征:主体为需役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是利用他人土地的用益物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

设定的他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具有期限性

取得:约定取得,法定取得(因用益物权的设定而取得、因用益物权的分割转让而取得),继承取得

内容:

五、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概念: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特征: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以取得或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具有物上代位性

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消灭情形: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其他

(二)抵押权☆

概念: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该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特征:是担保物权,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设立:抵押权的标的(允许抵押的财产: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料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为禁止的其他、禁止抵押的

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其他),抵押合同(书面形式),抵押登记(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的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对抵押权的处分权,保全抵押权的权利

抵押人的权利: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在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的权利

抵押权的实现

条件:抵押权有效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情形的,债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

方式: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

顺位: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的先后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比例

(三)质权

概念: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动产或者权利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以财产权利为标的,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质权:以动产为客体的质权(书面形式,交付之时成立)

权利质权: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

(四)留置权☆

概念: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留置该动产并在一定条件下役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取得:积极要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消极要件(留置不得超过相应比例并不得违反法律,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序良俗,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得留置)

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占有并扣留拒绝返还的权利,收取留置权的孳息的权利,保管留置物费用的请求权,留置物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五)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性质不同:抵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标的物所有人不同:抵押物的所有人可以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留置物的所有人仅限于债务人

转移条件不同:抵押权随债权转移而转移,留置权转移以留置物占有的转移为要件

权利实现情形不同:留置权法律允许债权人留置标的物后债务人有 2 个月以上的履行期,抵 押权人在通知债务人之后即可对抵押物行使处分权

(六)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

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方面不同:担保物权主要就物的交换价值方面,用益物权主要就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

担保物权为从物权,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后不能当即实现其权利,只有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担保物权人才能够行使担保物权,而用益物权人取得用益物权之时即可实现其权利

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担保物权主要不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用益物权如果不占有标的物就无法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

物上代位性不同:担保物权具有,用益物权不具有

六、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是独立于所有权及他物权的一项制度

(二)占有的分类:有权与无权,恶意与善意,直接与间接,自主与他主

(三)占有的保护: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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