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广东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归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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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物权
一、物权概述
(一)概念: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特征: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是绝对权,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利益,内容是直接支配管理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设定必须公式,具有追击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先设立的优先于后设立的)
(三)物的概念:指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支配和控制的,并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
(四)物的特征:客观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必须有为人现实支配的可能性
(五)物的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等
(六)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基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七)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押权和留置权)与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主物权(所有权)与从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八)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九)物权的保护:请求确认物权,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修理更换或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
二、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
取得:买卖、互易、赠与、遗赠、典权、抵押权、质权等
消灭: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
取得:取得时效,因公征收,法律规定,附和混合加工取得,继承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合法生产建造取得,法院仲裁文书取得,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消灭:标的物灭失,法定期间届满,混同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交付(以交付作为变更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变动必须登记,不登记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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