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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成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五)

发布时间:2021-01-15 16:30:01 编辑整理:广东省成考网 浏览热度:(

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7、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民事权利能力终止。(2)婚姻关系解除。(3)财产继承开始。

8、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督和保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9、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两种: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三、未成年人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设定的范围和顺序依次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3、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4、 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约略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消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4)自然人的户籍:是户籍管理机关记载自然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等的自然状况的基本法律文件。

(5)合伙的法律特征:

①合伙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的联合形式。

②合伙是住所合伙合同而成立。当事人之间共同进行生产经营,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 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当事人之间有口头协议的,也可认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③合伙须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出资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合伙经营的基础。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也可以是技术、劳务。只出资金、实物或技术而不参与经营、劳动,担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和承担亏损的,共同负担合伙风险。

5、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与合伙经营活动和监督合伙事务的权利。②对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和执行权。③分离合伙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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